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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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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深入落实安全责任制,创造良好的校园治安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 由于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和负有领导责任,依本规定对责任单位的正职、单位主管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经济责任追究。 二、安全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发生火灾; (二)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 (三)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四)发生特大、重大交通事故; (五)学校财产遭受较(重)大损失(价值5000元以上); (六)连续发生案件,不采取积极措施改进; (七)对内部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消除、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八)对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九)雇用、引进、辖区留宿的流动人口有负案在逃人员并造成严重后果; (十)违反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使学校遭受经济损失的(5000元以上)。 三、安全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的类别 (一)通报批评; (二)承担或部分承担经济损失; (三)行政处分; (四)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安全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的标准 (一)对上述10种安全事故涉及到的主要责任单位及主管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均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根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关于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的规定》,取消本年度各类评优资格。 (二)人民生命财产、学校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单位的正职、单位主管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要按比例承担或部分承担经济损失。 (三)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责任单位,要视情况给予单位正职、保卫工作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类别按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及部门,经查证确实负有责任的,亦应受到追究。 五、安全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 (一)通报批评由保卫处提出意见,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校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承担或部分承担经济损失由纪检监察处、校办、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财务处提出意见,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财务处组织实施。 (三)行政处分由纪检监察处、校办、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提出意见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人事处组织实施;行政处分记入档案。 六、责任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研究落实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当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二)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辖区重要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四)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旅游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迅速向有关部门及上级报告。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对该单位主要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加重责任追究力度。 七、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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