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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4-07-01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校园秩序管理,保障各类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大型活动是指参加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会议、讲座(学术报告)、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外出旅游等在室内外举行的各类活动(正常课程教学活动除外)。凡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活动现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严格各类大型活动审批制度。主办单位必须按照学校《关于加强校园环境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强校园学生文化活动管理的通知》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三、举办活动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要在活动报批时同时提交。

四、活动现场要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一)举办单位指派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上岗;

(二)现场适当位置要准备好应急消防器材,并在明显位置摆放。工作人员应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三)对场内的电器、音响和活动人员的衣物等要设专人看护,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开场前,对场内各有关设备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停用。活动结束及时清理现场,查验设备、设施完好程度,消除各种隐患;

(四)加强出入口守卫管理,维护好入场及场内外秩序,落实好出现紧急情况人员疏散及应急处置等措施;

(五)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参加活动人员数量,不得超出预定规模;

(六)根据活动现场的特殊情况,采取必要的有效的安防措施。

五、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制止。对于无理取闹又不听劝阻、情节恶劣的人员,要及时报保卫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一旦发生紧急意外情况,工作人员要按照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组织好人员的疏散,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电话:65778011)。

七、主办单位安全保卫措施不力,保卫部门有权要求改变活动计划;遇有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终止活动。

八、凡未经申报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一经发现坚决制止,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九、参加活动人员及观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讲文明礼貌,遵守活动场所的规定和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三)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吹口哨、大声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四)禁止在活动场所内酗酒以及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

十、举办舞会、联欢会大型群体性活动结束时间最晚不得超过22时。

十一、校内各类活动场所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对外开放经营。

十二、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由保卫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十三、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由举办单位和校内提供活动场地的单位共同向学校提出申请,保卫处与举办单位及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保证责任书,并服从上述规定。

十四、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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