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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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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区域内的机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房屋承租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校法定代表人是我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校法定代表人可以确定一名校级领导为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任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对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我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卫处为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我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属地辖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专门部门与各单位及群众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各单位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及各项管理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以下简称“五同”)。 第二章 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保障安排足够的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消防安全有关指示在学校贯彻落实执行。 第五条 校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对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领导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消防安全有关指示在学校贯彻落实执行。 (二)主持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组织履行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检查各部门防火工作落实情况,负责“五同”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审定学校消防年度预算、消防工作计划、学校重点防火部位。 (四)审批有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的报告及奖惩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功过人员,协调、裁决各单位出现的消防安全矛盾与纠纷。 第六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校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下,负责我校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讨论、研究、制定、修改校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全校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拟订全校消防年度预算、消防工作计划、学校重点防火部位。 (三)组织全校消防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及时上报有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四)组织消防安全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知识,进行灭火训练。 (五)负责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确保正常使用。 (六)负责购置、维护和管理消防器材。 (七)协调各单位出现的消防安全矛盾与纠纷,对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功过人员提出奖惩意见。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执行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上级消防安全有关指示及学校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岗位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根据单位性质与特点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对一时难以排除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并派专人看守。 (四)管理辖区内的消防报警装置、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及设施,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或挪用。 (五)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保卫处申报,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各科室等工作岗位消防责任人对本工作岗位及部门领导指定划分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遵守消防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规定,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区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二)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 (三)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 第九条 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具体职责是: (一)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规定,爱护消防器材。 (二)参加对教室和学生宿舍等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调查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者。 (三)阻止学生在宿舍内私接乱拉电线、点蜡烛、焚烧垃圾废纸等行为,杜绝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的现象。 第三章 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物资仓库(含性质相似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要将安全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做到“五同”。要有防火负责人,并设有义务消防队,人员较少的单位要设有安全员。 (二)室内不得擅自乱拉电线、安装临时电器设备。 (三)室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禁止使用功率在60瓦以上的灯具,灯具距离书架、货架应不小于30厘米,书架、货架与屋顶的距离应不小于50厘米,书架、货架之间不得堆放书籍及其他物品。 (五)室内不得留宿住人。下班前应拉闸断电。 (六)工作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扑灭初期火灾并报警。 第十一条 餐厅、食堂与超市(含性质相似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燃气炉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燃气炉灶的安全技术规定。 (二)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罐不得穿越和设置在住人房间、办公室及人员密集区域。排烟罩及排烟道应定期清除油垢。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时严禁与其他炉具同室设置和使用,钢瓶不得靠近明火及其他热源。 (四)天然气管线、闸门、计量表等,严禁私自拆卸、更换和搬迁移位。有条件的操作间要安装天然气泄漏报警系统。 (五)货架之间不得堆放货物及杂物。 (六)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食堂操作间,工作结束后,要对食堂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七)工作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扑灭初期火灾并报警。 (八)此类场所禁止举办各类文体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招待所与集体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宿舍内禁止使用电加热器、电炉及其他炉具。 (二)禁止卧床吸烟,禁止在楼内焚烧物品。 (三)禁止私接乱拉电线。 (四)禁止使用蜡烛及油灯照明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工作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扑灭初期火灾并报警。 第十三条 配(变)电室、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消防及视频监控室、演播厅、礼堂、复印室、印刷厂(含性质相似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电器设备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二)室内禁止随意乱拉电线、增加大于电路负荷的电器设备。 (三)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和使用电加热器。 (四)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礼堂内不准增加临时座位,通道上不准堆放杂物,演出时安全出口大门不得上锁。 (六)灯具距道具、幕布等易燃物应不小于50厘米。 (七)工作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扑灭初期火灾并报警。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施工前,必须报请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并在保卫处备案。 (二)工程竣工后,须请原审批机关验收,未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不得使用。 (三)施工时要严格执行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规定,公共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动用明火施工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派专人监护。 (四)在施工中不准圈占、埋压、遮挡或随意移动消防栓及其他消防设施,不准截断或堵塞消防通道。要确保施工的消防安全。 (五)学校保卫处要对施工中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安装、使用煤火炉的消防安全规定: (一)在学校所属行政区域内,严格控制煤火炉的使用。 (二)冬季确需使用煤火炉取暖的单位,在安装、使用煤火炉前要到保卫处申请登记。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安装、增设、使用煤火炉或变更炉具型号及变动煤火炉的位置。 (三)煤火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防止发生火灾及煤气中毒事故。 第十六条 出租商业用房的消防安全规定: (一)出租商业用房的管理单位,在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协议时,应同时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承租方在使用房屋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承租方要接受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与监督。 (四)承租方要根据学校职能部门发出的火灾隐患整改意见,认真落实、积极整改。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消防安全隐患能及时排除,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无火灾事故,贯彻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 (二)热爱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活动,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三)组织扑救火灾及时,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物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十八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个人,情节轻微的可按违反校纪校规给予处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本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或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力的; (二)防火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三)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不善,影响使用的; (四)不按公安消防机关和保卫部门要求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的; (五)发生火灾不报告、组织灭火不及时、隐瞒火灾损失与破坏火灾现场的; (六)违章用电、用火或用电、用火制度严重不落实的; (七)值班人员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擅离职守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的单位或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五日内交纳罚款。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五日内,向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申诉。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申诉后,在三日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学校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的规定》实施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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